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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5 年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公證人「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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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甲住所地在臺中市,因甲向營業所在新北市板橋區之機車經銷商乙,購買機車 一部,遂以新北市板橋區為發票地,簽發載有本票付款地為臺中市之本票交付與乙, 作為買賣價金之支付,因本票屆期不獲付款,其向發票地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 請裁定准予本票強制執行,試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提供之抵押物,拍賣抵押物裁定確定後,債務人認有再 審原因,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2 款聲請再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25 分)
甲生前負債甚多,其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4 個月後,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 經法院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在案。試問甲之債權人應否受該准予備 查內容之拘束?(25 分)
甲以智慧財產法院所為和解筆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 請執行債務人乙之責任財產,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地政事務所,對乙所有之不 動產為查封登記,乙以其未違反和解筆錄情事,執行法院不能僅憑甲單方主張,逕 認乙違反和解筆錄,為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 行程序,試問應由何法院管轄?(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