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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7 年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7 年(2008)公證人「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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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97 年10 月11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100 萬元、到期日97 年12 月9 日、未載 付款地與發票地之本票一紙交付乙後,甲由臺南市遷居臺中市,乙於同年12 月10 日 經提示不獲付款,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甲所簽發本票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 定,試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甲向乙銀行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甲並提供A 不動產為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甲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乙銀行聲請拍賣A 不動產時,該抵押物已轉讓於丙, 試問法院於裁定前,應否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25 分)
我國人民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其欲收養丙男與丁女婚生之未成年人戊男,而戊男未 婚。甲男與乙女之住所在高雄市,而丙男、丁女及戊男之住所均在嘉義市。試問: 本件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以何人為聲請人?應由何法院管轄?聲請人應提出 何種文件供法院審查?(25 分)
乙向甲借款新臺幣300 萬元,丙、丁並擔任該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該借款清償 期屆至,乙未依約清償,乙住所地在臺中市,而丙、丁之住所地在彰化縣,甲為此 向法院聲請對乙、丙及丁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試問:何法院有管轄權?支 付命令嗣經3 個月後,仍無法對丁為合法送達,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法定期間 內以其非債務人為由,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如何處理?丙之債權人戊得否於 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表明代位丙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