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歲之F 女與未婚之成年男子M 同居,生一子K。事後M 與W 結婚。為確保K 受
扶養與妥善照顧,M答應F 之母S 要求,三人同行去找公證人N,請求公證。會談時,
M 在N 面前承認K 為其親生子,並同意扶養K 直至大學畢業。M 並表示最初五年每
月支付新台幣1 萬5 千元為扶養費,以後之扶養費依需要酌增。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回答下列問題,並詳述理由(含理論分析):
N 應如何開始程序?請詳列處理要項或步驟。(10 分)
假設您為N 之佐理員,請就此事件試擬一公證書稿。並請附帶說明本非訟事件之
關係人範圍。(20 分)
S有無權利請求N 付與公證書影本?(5 分)
W對上開公證行為是否得表示不服?此事件何法院有管轄權?(15 分)
何人得提起民事訴訟,否認K 與M 之親子關係?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