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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13 年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公證人「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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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由甲將證人欄上已有 丙及丁簽名之離婚協議書交給乙簽名,並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3 日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雙方於同年3 月26 日另訂有夫妻財產分 配協議書一件,由公證人認證之,協議書中並載有:「本協議以離婚登記 日為生效日。」其後甲不依協議書履行,乙乃起訴請求之。問:若甲抗 辯「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簽名係其所偽造,離婚無效,故乙之請求無理 由」;乙則主張「該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已經認證,推定甲乙間婚姻不存 在,應依該協議書履行,始為合法」,何者之主張有理?另若甲、乙之結 婚登記日係112 年4 月13 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僅17 歲,未附法定代理 人同意書下,戶政機關誤為結婚登記,甲及乙擬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25 分)
甲主張乙於民國108 年10 月5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乙 並以其所有A 地為擔保此一借款債務返還,設定足額抵押權。如乙屆期 未清償,甲持債權及抵押權等證明文件向管轄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裁定,法院裁定准許之後,乙提起抗告,抗告理由主張乙僅向甲借款180 萬元,且甲亦積欠乙400 萬元貨款,乙就之已向甲行使抵銷權等情,乙 之抗告理由是否有理?又若甲持准予拍賣A 地之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 執行完畢,並獲償300 萬元,如乙主張甲對乙並不存在系爭借款債權, 而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不當得利300 萬元之返還,甲則抗辯乙應先提起 確認甲對乙300 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乙逕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 並不合法。甲之抗辯是否有理?(40 分)
何謂真正爭訟事件?公司清算人之選派事件是否為真正爭訟事件?對 於真正爭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是否發生既判力?(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