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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4 年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公證人「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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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請求事件究屬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在其審理程序上,是否需求或應該交錯 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試敘明法理依據,分別就下列三種情形析述之:(30 分) 年邁父母對成年子女所提起扶養費請求事件。 未成年子女對父母所提起扶養費請求事件。 基於扶養協議(有關如何扶養之當事人間契約)所提起扶養費請求事件。
立法者係依據何項前導法理增訂民事訴訟法上有關調解程序之下列規定?(30 分) 擴大採用調解前置主義之事件類型範圍(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 在調解程序進行中,容許轉換為酌定調解條款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15 條之1 第1 項)。 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容許轉換為改用調解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0 條之1 第1 項)。
在股東聲請法院定公司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審理程序上,是否應適用處分權主義及 直接審理主義?(20 分)
民事訴訟法規定,於小額事件,受訴法院如認為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 之請求額顯不相當時,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此項立法之走向,是否亦顯示民事事件之非訟化現象?試析述其導因及法理依據為 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