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證人 94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公證人「民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民國60 年甲將自己之房地出賣於乙,契約僅謂甲應儘速對乙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甲在此之前因積欠丙貨款,甲之該房地遭丙假扣押,致未能如期辦理登記。民國 80 年,乙獲悉該房地之假扣押已在民國68 年撤銷,乃於80 年向甲請求辦理登記, 並要求甲應對自己就遲延登記,負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甲除對乙主張遲延登記為 不可歸責於自己之外,並表示乙之兩個請求權皆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問本案 甲、乙之主張孰為依法有據?(25 分)
甲於民國75 年向乙表示願贈土地A,乙表示同意,雙方並立有書面,惟甲卻一直未 將所有權移轉於乙。民國84 年A 地遭政府徵收,甲領得補償金200 萬元,乙則於民 國91 年死亡,乙之子X、Y 找到甲、乙所立契約書,憑以向甲請求移轉A 地於自己, 甲以該地已遭徵收為不能給付,並謂受贈人為乙非X、Y 而加以拒絕,X、Y 則改向 甲請求應向自己給付其所領之徵收補償金,甲亦以其請求權已逾時效而加以拒絕。 問本案甲與X、Y 間之主張,孰為有理?(25 分)
甲有已登記所有權之土地及其上未登記產權之房屋。民國50 年,甲、乙通謀意思表 示由甲將之出賣予乙,惟次年乙死亡,甲之房地由不知詳情之A(A 為乙之子)所 繼承。民國60 年,A 以其地向善意之銀行丙設定抵押融資百萬,並將房屋出租於善 意之丁。民國72 年,甲由國外回來,向A、丙、丁主張,甲、乙之行為為通謀虛偽 行為,其等對上述房地均無任何權利,而請求A、丙應塗銷登記,並請求丁應返還 房屋。A 則主張甲之塗銷登記請求權及標的物之返還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何況自己已因取得時效之完成而可登記為房屋所有人。丙、丁則主張自己為善意取 得物權,故亦拒絕甲之所請。問本案甲、A、丙、丁之說孰為有理?(25 分)
甲女與乙、丙、丁三男相交而致懷孕。甲以丙家富有且丙父係為知名人士,乃強謂 其係由丙受孕,而強使丙與自己結婚。惟婚後丙見甲所生之女X 與自己長像迥異, 懷疑並非自己所生。甲丙婚後第二年,丙與戊女相愛且生下一子Y,丙雖甚喜愛, 且定期供給其生活所需,但又不敢正面認領。Y 生下兩年半後,X 經DNA 比對,證 實非丙所出,反而係乙所生,丙主張自己係被甲女所詐欺始行結婚,自己本無與甲 結婚之本意,而訴請結婚無效,並提出否認X 之訴,而戊亦請求丙應認領Y。問本 案,丙與戊之請求是否依法有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