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一間房屋賣給乙,買賣價
金新臺幣二千萬元。雙方約定,於同年6 月1 日交屋時,乙應支付買賣價金八百萬
元;於同年9 月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乙應支付買賣價金一千二百萬元。假
設該屋於同年7 月1 日,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滅失。甲主張房屋
已經交付,故請求乙交付餘款一千二百萬元。乙主張甲尚未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給乙,甲仍是房屋之所有權人,應由甲承擔房屋滅失之損失,故請求甲返還已經交
付之八百萬元。請附理由說明何人之主張為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