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26 歲因受思覺失調症之苦,並有被迫害妄想症,家人經討論之後,認
為應該向法院聲請對甲監護宣告。假設法院審理甲監護宣告聲請後,於
民國106 年5 月1 日對甲為輔助宣告之裁定,並選任甲之父親丙為輔助
人。甲在家人的悉心照顧與安排下定期就醫吃藥,病情持續穩定中,並
在治療期間認識乙,兩人相戀,甲與乙有意願結婚。惟甲的家人並不認
為甲乙適合結婚,且輔助人丙,明白表示不同意甲乙之婚事,甲仍與乙,
偕同兩位朋友證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此外,甲為了與乙共
築愛屋,以其從祖母遺贈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向丁購買A 屋,並
訂立契約,甲的父親丙得知後,向丁表示其反對甲的A 屋購買契約,並
要求丁返還3000 萬元。請試論輔助宣告之要件與案例中甲與乙的婚姻
以及甲購買A 屋之相關法律行為效力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