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0 年設立,以經營沙茶醬及食品加工為業,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乙、丙、丁、戊等五位股
東投資設立,其中甲出資900 萬元,乙出資70 萬元,丙、丁、戊各出資
10 萬元,並由股東推選甲擔任董事,經查A 公司章程對於股東之表決
權,並未另有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之。若A 公司之營運自105 年起
每況愈下,丙懷疑董事甲於採購原物料時收取回扣及不當報支公關費等
不法情事,致使營運成本過高。試問:丙若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
A 公司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及原物料採購文件及紀錄,有無理由?又
若甲遭告發確有收取回扣及不當報支公關費等背信及侵占A 公司財產
情事,案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則丙得否為A 公司對甲
提起代表訴訟,請求甲賠償A 公司之損害?其請求權基礎何在?(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