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年11 月間,在美國工作之甲女,回國和曾中風又長期患糖尿病、肝病之母親同住
近半個月後離台,但甲女回美國再打電話給母親時,家中一直無人接聽,至95 年1
月下旬返台探親,方發現獨居之母親因痼疾發作,已氣絕身亡二個月,屍體並已變
形成為枯骨。甲女辦完喪事後,旋將該屋出售給某乙。半年後,乙委託某房屋仲介
公司A 分店轉售該屋,該店店長與二位高級主任經紀人,應乙之請求配合隱匿該房
屋內曾死過人並成為枯骨之訊息,以免賣不到好價錢。某丙以一千二百二十萬元購
得該屋後,於轉售簽約前夕,被新購屋人丁獲悉上情,丙只好以七百萬元賤價出售
,損失五百二十萬元。試分析本案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並說明丙就其所受損害應
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