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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5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公證人「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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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乘坐公車時,因公車司機乙及卡車司機丙之過失(經鑑定各為二分之一)而致甲 身體受傷。甲乃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丙連帶負賠償責任,給付甲新台幣七十萬 元。試問:下列行為之效力為何?(25 分) 甲起訴後,撤回對乙之訴訟。 如乙之僱用人公車處於訴訟中為輔助乙而為訴訟參加。第一審判決乙丙全部敗 訴,乙具狀表示捨棄上訴權後,參加人公車處以其已與甲達成訴訟外和解並已賠 償甲新台幣五十萬元為由,而以乙之名義提起上訴。
下列訴訟之提起,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甲夫乙妻之子丙,主張其與父親甲之DNA 檢驗不符為理由,以甲乙為被告,提 起否認父子法律關係之訴訟。 甲夫乙妻生有一子丙,乙之婚外情男友丁,以其與丙之DNA 檢驗相符為理由, 以甲乙丙為被告,請求確認丙丁具有血緣之父子關係。
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因無法為協調分割,甲乃以乙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共有 土地分割如分配方案。(25 分) 如經法院勸諭,三人同意成立訴訟上和解,由甲乙丙分別取得A、B、C 三部分 土地之單獨所有權。試問:甲可否持和解筆錄向地政機關聲請分割登記? 第一審就共有土地分割為終局判決後,甲提起上訴,於第二審訴訟審理中同意與 乙丙繼續磋商協議分割事宜,而撤回第一審之起訴。嗣後,甲乙丙協商不成,乙 復以甲丙為被告,就同一筆土地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其訴是否合法?
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之土地,請求乙返還土地予甲。經法院以 甲為所有權人,但甲乙之土地租賃關係仍存在,乙非無權占有為由判決甲敗訴確 定。嗣後,甲如再以乙為被告,請求確認甲乙就上開土地之租賃法律關係不存在 時,後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如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拒絕履行兩造之買賣契約,請求乙應將其出售之系爭土 地移轉所有權予甲,經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甲發現乙於訴訟審理中將系爭土 地出售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試問: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丙?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