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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2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公證人「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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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公司之主營業所均設於臺北市,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其所有坐落於桃園市 之A 房地作為營業場所,雙方並於租約中約定因該契約事項涉訟時,合意由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嗣租期屆滿後,乙公司拒絕返還該房地。甲公司乃向臺北地方法院對 乙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於租賃關係消滅後無權占用其所有之A 房地,依租賃物返 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命乙公司交還該房地。問:法院得否依 職權將該訴訟移送於桃園地方法院?(25 分)
甲將B 房地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5 萬元,每月1 日繳付, 如逾期未繳,則罰二倍租金額作為違約金。茲因乙積欠十期租金未繳,甲依簡易訴 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乙給付甲150 萬元,其中租金50 萬元,違約金100 萬元, 且僅就租金50 萬元部分繳納裁判費。問:法院得否定期命甲就違約金100 萬元部 分補繳裁判費?乙抗辯本訴訟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其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甲、乙、丙、丁四人合夥經營K 牛肉麵店,約定由甲執行合夥事務,向戊購買麵粉, 積欠價金新臺幣15 萬元。戊對K 牛肉麵店起訴,請求給付該價金,經法院判決戊 勝訴確定。問:如戊起訴時,丙已退夥半年,戊所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 否及於丙?(25 分)
甲被乙所駕駛之轎車撞成重傷,對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新 臺幣(下同)50 萬元,並另自102 年10 月起至112 年9 月每月給付甲5 萬元。甲 於該判決確定後,為確保其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問: 法院可否以甲欲保全之請求業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可持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已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為由,駁回甲之聲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