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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5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公證人「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25 萬元,其主張乙僱用的丙 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其損害。乙於收受起訴狀送達後,立即依法 對丙為訴訟告知,並在訴訟上否認丙為其受僱人及其執行職務。數月後,受訴法院 判決甲的請求全部有理由。乙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當丙欲參加訴訟並提出防禦方 法時,始得知乙已經撤回上訴,該判決因而確定。嗣後,乙起訴丙求償該125 萬元, 於此訴訟中,丙得否主張前訴法院的判斷,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 的權利致生甲損害,為錯誤的判斷?(25 分)
甲主張對乙有商品價金新臺幣(以下同)65 萬元債權,於民國100 年間經桃園地方 法院調解成立,乙願意給付該價金;然乙嗣後未依該調解為給付。105 年6 月甲向乙 要求給付該65 萬元,遭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甲憤而向乙住所地所在的新竹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筆65 萬元價金。新竹地方法院對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 (25 分)
甲起訴乙請求給付新臺幣250 萬元,為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甲委任 丙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無庸命補正,予以裁定駁回;甲 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乙對此裁定不服,再抗 告。於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甲前開抗告前,甲對該第一審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其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卻僅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 錯誤。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甲收到臺北地方法院送達的支付命令,應給付債權人乙新臺幣60 萬元。甲自以為並 不認識乙,也無欠債,遂不以為意。2 個月後,乙依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甲的財 產。試問:該支付命令有何效力及甲有何法律上救濟方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