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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98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8 年(2009)公證人「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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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陳述是否正確,請具理由答覆之,未具理由者,不予給分。 只要具備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法定原因,法院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10 分) 法律規定「不得抗告」之裁定,縱有錯誤,亦永無救濟之機會。(10 分) 對於假扣押及假處分,法院均應許債務人提供擔保而撤銷之。(10 分) 應該用「判決之更正」來救濟的事項,即不能用「補充判決」來救濟。(10 分)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規定,於婚姻事件程序亦適用之。 (10 分)
請依次回答下列陳述(答題應具理由,未具理由者不予給分): 乙(住台中市)以其所有之A 土地(坐落台南縣)設定抵押權向甲(住苗栗縣)借 款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甲乃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 就A 地之抵押權存在;乙應給付甲500 萬元。試問何法院有管轄權?(10 分) 如甲向無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乙未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 辯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乙全部敗訴。乙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無管轄權,請求廢棄該法院所為之判決。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此應如何 處理?(15 分) 如甲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 就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原告(甲)之訴駁回。 就給付500 萬元部分,甲勝訴,乙應給付甲500 萬元。 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只有乙就其敗訴之500 萬元中之300 萬元提起上訴。試問就 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之判決,及500 萬元中未上訴之200 萬元部分之判決,是否 均因法定上訴期間屆滿而告確定?(15 分) 對於上述甲所提起之訴訟,如第一審法院僅就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為判決, 對於請求乙給付500 萬元部分則漏未裁判。經過一年後,甲就該漏判之500 萬元 部分,另行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試問受理該另行起訴之法院,應如何處理?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