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次回答下列陳述(答題應具理由,未具理由者不予給分):
乙(住台中市)以其所有之A 土地(坐落台南縣)設定抵押權向甲(住苗栗縣)借
款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甲乃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
就A 地之抵押權存在;乙應給付甲500 萬元。試問何法院有管轄權?(10 分)
如甲向無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乙未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
辯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乙全部敗訴。乙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無管轄權,請求廢棄該法院所為之判決。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此應如何
處理?(15 分)
如甲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
就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原告(甲)之訴駁回。
就給付500 萬元部分,甲勝訴,乙應給付甲500 萬元。
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只有乙就其敗訴之500 萬元中之300 萬元提起上訴。試問就
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之判決,及500 萬元中未上訴之200 萬元部分之判決,是否
均因法定上訴期間屆滿而告確定?(15 分)
對於上述甲所提起之訴訟,如第一審法院僅就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為判決,
對於請求乙給付500 萬元部分則漏未裁判。經過一年後,甲就該漏判之500 萬元
部分,另行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試問受理該另行起訴之法院,應如何處理?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