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70 條規定:「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
書。」下列公證之請求,公證人得否受理,其理由何在?請依現行法令作答。
甲男與乙男請求作成結婚之公證。(10 分)
甲男與乙女訂定婚前協議請求公證,協議書中約定:如日後雙方離婚,1、一方
得請求贍養費若干。2、離婚後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於其中一方。(10 分)
甲為乙機關首長,甲代理乙與自己訂立職務宿舍使用借貸契約,請求公證。(10 分)
某甲先後欠乙共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均已到期,甲無力清償,但甲有房屋
一棟,甲乙雙方約定由乙使用甲之房屋5 年,借款抵為保證金,並以借款之利息
支付租金,請求就租約及借款部分公證,並約定到期後,出租人不返還保證金及
承租人屆期不交還房屋應逕受強制執行。(10 分)
甲與乙訂立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金為每月3 萬元,並約定租賃期間屆滿不依約
交還房屋為違約,應支付違約金300 萬元,並約定違約金部分得為強制執行。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