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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3 年公證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公證人「公證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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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間之公證人屬「準公務員」,兼具「公務員」及「自由職業者」兩種身分。 試述民間之公證人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其製作公證文書是否為刑法上之公文書? 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25 分)
公證人認證私文書、公文書之原(正)本、公(私)文書之繕(影)本、文書之翻 譯本,各該文書形式上真正之審查方法如何?請依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詳述 之。(25 分)
公證法第71 條公證人闡明義務之法理根據何在?闡明義務之內涵如何?與民事訴 訟法審判長之闡明權有何不同?請試述之。(25 分)
甲將其所有A 屋出租予乙,租期自民國(下同)102 年2 月1 日起至105 年1 月31 日 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二萬元,每月支付一次於每月首日支付,並約定如有二個月租 金欠繳時,即視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如不交還房屋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本件租約經公證後,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強制執行意旨如上開甲、乙雙方之 約定。詎自102 年5 月起,乙即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經甲催告後,乙仍未繳納, 甲乃持公證書向該管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問: 何以公證法對公證書執行力客觀範圍定有限制?(10 分) 本件公證書執行力效力如何?乙如何請求救濟?試附理由敘明。(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