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115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3 月15 日向甲借款 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期限2 年,開立一張面額300 萬元之本 票供作擔保,詎屆期未清償,經催告未果後,爰起訴請求乙返還300 萬 元借款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提出本票及借據各一 紙為證。問: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借款返還請求權,法院有無 闡明甲一併主張票據請求權之義務?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票 款請求權,如乙抗辯該紙票據係為112 年1 月5 日之另筆借貸關係而開 立,但該筆借貸關係因甲未交付借款而不成立,則對於是否有交付該筆 借款一節,何人應負舉證責任?若甲起訴時一併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及 借款返還請求權,並主張依重疊合併審判,如法院審理中認為票款請求 權有理由,借款請求權無理由時,法院應如何裁判?(40 分)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 屋,被丁無權占用多年,屋內同居人包括丁 之16 歲子戊,甲擬起訴請求丁返還A 屋,乙及丙表示不同意。問:甲 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命乙、丙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甲得否單獨列丁 為被告起訴請求之?其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如甲獲得勝訴判決,甲得 否持該對丁之勝訴判決向丁及戊請求強制執行之?(30 分)
甲女於民國(下同)115 年2 月7 日代理其2 歲未成年子丙,列乙男為 被告,於起訴書中主張:「甲於111 年5 月15 日某餐會中認識乙,其後 乙邀約甲自111 年5 月27 日起在臺北市某大廈套房中同居,雙方約定 乙按月給付甲新臺幣10 萬元,甲則提供乙任何如夫妻般的服務需求,雙 方同居約3 個月,因乙喜新厭舊,而於111 年8 月30 日起終止同居關 係,不再相見。其後,甲之子丙於113 年1 月20 日出生,係乙之非婚生 子,乙自始拒絕撫育及認領,故請求乙認領丙等語。」問:若法院審理 時,要求甲說明究竟依據何等事實得認為丙係乙之非婚生子,甲仍僅執 其起訴書狀之事實主張之,其並請求法院命乙配合做血緣鑑定,法院應 如何處理?如甲更正事實,主張丙係112 年3 月25 日出生,法院如命 乙配合血緣鑑定,乙卻拒絕之,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