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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98·民事訴訟法1/4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98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4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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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4
988
1

試附理由扼要解答下列問題。 ㈠本(98)年度甫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否?(8 分) ㈡失蹤人欠債未償,洽其財產管理人,亦相應不理。債權人應對何人提起給付之訴, 其被告始為適格?(8 分) ㈢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所生 權義事項涉訟時,是否有訴訟能力?(9 分)

(98)年度甫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否?(8 分) ㈡失蹤人欠債未償,洽其財產管理人,亦相應不理。債權人應對何人提起給付之訴, 其被告始為適格?(8 分) ㈢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所生 權義事項涉訟時,是否有訴訟能力?(9 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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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負債累累,光祇積欠其中債權人乙借款債務部分,即已高達500 萬元之多,迭經 催索無效,乙乃著手對甲為財產調查,始發現不久前,甲已以其於97 年1 月5 日 與丙成立之買賣為原因,將其僅有市值約600 萬元之A 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知 情之丙,致乙之債權無所取償。經乙進一步追查,祇知甲、丙97 年1 月5 日訂立 之A 屋買賣契約所載買賣價額為300 萬元,至於彼等究竟是否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 賣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則尚不得確知。乙為維護其借款債權,並希望紛爭能一次 解決,乃決定提起合併之訴予以處理。 問:乙所為起訴應以何人為被告?應合併提起如何的訴訟?俾使一次達成現已登記為 丙名下之A 屋得以回復為甲名下所有之最終目的。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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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乙二人共有A 建地一筆,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三年前乙趁甲出國期間,擅 於整筆A 地上蓋滿違章建築房屋自行居住使用。甲去年回國後發現上情,乃即以乙 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經法院作出將A 地其中B 部分歸甲,C 部分歸 乙之判決確定在案。惟乙卻仍拒不拆除地上房屋將B 部分土地點交予甲。甲無奈乃 於日前又以乙為被告,另行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拆除B 部分土地上之房屋,將B 部 分土地返還予甲。問上開分割共有物判決是否具有形成力及執行力?又法院應如何 審理裁判該甲對乙所提拆屋還地之後訴?(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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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訴求乙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120 萬元之事件,於97 年8 月6 日接獲第二審法院 所為對伊全部不利之判決,直至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末日即97 年9 月5 日,甲始以 乙為再審被告,於訴狀中泛言原確定判決不適用法規,並表明不服與求為廢棄原確 定判決全部及如何改判之意旨,而未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規之具體情事, 向管轄之原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試附理由分項解答下列問題: ㈠甲所提再審之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15 分) ㈡題示情形,設若甲於97 年9 月10 日已另補狀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規 之具體情事,此時該案尚未評決,則法院又應如何審理裁判?(10 分)

同年其他科目98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