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官 115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跨年同科92-115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3 題
115 年申
第 1 題甲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起訴有住所在苗栗縣的丁,請求賠償甲新臺幣 (下同)60 萬元及訴外人乙、丙各60 萬元、200 萬元。甲主張:「丁於去 年暑假期間誘拐其時年15 歲的女兒丙至南投縣山區數週,限制丙的行 動自由並為性虐待,造成丙心靈嚴重創傷;甲與乙為丙的父母,因尋找 及其後照顧女兒丙,極度焦慮痛苦。」問: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情形; 如有不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置或裁判?(40 分)
115 年申
第 2 題甲以乙為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 款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利息。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 113 年6 月向其借款120 萬元,借期一年,未約定利息;乙至今未清償, 且避不見面。」於訴訟中,如果乙主張甲未依約交付借款120 萬元或主 張自己已經於114 年7 月清償完畢,就乙主張之事實,應如何定其舉證 責任分配?(30 分)
115 年申
第 3 題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所有物M 機器。 該訴訟於113 年中經二審判決駁回確定,其理由為M 機器屬於訴外人C 公司所有,原告對之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今甲再向乙的住所地法院起 訴,請求返還所有物M 機器,並主張自己於115 年5 月因C 公司售讓 而取得M 機器所有權,被告無占用之權。被告乙抗辯,前訴法院已判決 確認原告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原告今再起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被 告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0 分)
同年其他科目115 · 7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