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官 115 年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考古題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甲為A 直轄市社會局設立之乙無障礙之家編制內保育員。乙自民國112 年5 月起,就所屬保育員規定出勤時間分成4 班(A、C、D、假日AC 班)之輪班制度(以下簡稱輪班制),按月排定輪班表。甲不服,主張輪 班制違法侵害其服公職權及健康權,向乙請求撤銷輪班制之實施,回復 原來實施之值班制。乙回覆甲,稱輪班制之實施,合法且無不當。甲不 服,提起行政救濟遭駁回後擬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甲應提起何種類型 之訴訟?甲於起訴時應為如何之主張?又對於甲提起之訴訟,管轄之行 政法院應否受理?請說明之。(25 分)
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聲請,作成是否准予停止執行之決 定,應經如何之調查以及應考慮那些因素?(25 分)
居住於A 直轄市之甲於道路設置障礙物防止他人停車,A 直轄市警察局 B 分局以其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處甲罰鍰新臺幣1200 元。甲不服,主張系爭土地為其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本得合法使 用,故其置防衛障礙物排除非法侵占,屬合法權利行使,從而以B 分局 為被告,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 認其所有之系爭土地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既成道路(公用 地役關係不存在)。試問: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應為如何 之裁判?請說明之。(25 分)
甲為A 大學學生。A 大學於學校山上校區側門設立管制站,並於其旁設 置標示「學生車輛請於黃網區迴轉,禁止車輛穿越到山下校區。違者取 締告發,謝謝合作」、「學生車輛未經許可不得停放、穿越山下校區,違 者懲處」之立牌。甲於115 年2 月26 日下午2 時40 分許,駕駛領有A 大學核發停車證之自有車輛,行經系爭管制站遭現場執勤人員攔停,而 無法駕車經由系爭管制站通行至山下校區。甲不服,認為A 大學設置系 爭管制站、系爭管制立牌及管制站現場執勤人員之攔阻行為侵害其行動 自由及財產權,經依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試問: 管轄之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