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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99·民事訴訟法1/4

行政執行官 99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4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2-115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4
99
1

甲(住所地:台北縣板橋市)向板橋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桃園縣龍潭鄉), 請求塗銷L 地(位於桃園縣楊梅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甲主張,其基於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將L 地移轉登記予被告乙,該移轉登記無效,應予塗銷。因被告遲誤 言詞辯論期日,受訴法院依原告的一造辯論而判決原告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並主張,原審法院無管轄權,且言詞辯論期日的通知書未記載不到場的效果,其未 受合法通知,原判決違法,請求廢棄該判決。第二審法院對乙的上訴,應如何裁判?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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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丙,主張共同被告於民國(以下同)97 年2 月間過失拆毀原 告所有的H 屋,請求判決共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新台幣250 萬元。訴訟中,乙、 丙對拆毀H 屋一事不爭執,但否認自己有過失,並主張甲於97 年3 月間已知拆毀H 屋一事,縱有侵權,請求權也已罹於時效。甲表示自己在97 年10 月間始獲悉H 屋拆 毀一事,極力否認之前已知情。試問:何謂舉證責任?對於乙、丙的「過失」,以及 甲是否在97 年3 月間已知拆毀H 屋等二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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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住所地:彰化縣員林鎮)、乙(住所地:台中縣大雅鄉)二人對丙(住所地: 苗栗縣大湖鄉)負有100 萬元借款的連帶債務,卻無意清償。丙於今年(以下同) 三月受管轄法院為輔助的宣告,並以其父親丁為輔助人。丙於五月,未告知丁即以 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連帶清償借款100 萬元。 ㈠對於丙提起的訴訟,何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10 分) ㈡如管轄法院得知丙受輔助宣告,對其起訴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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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20 萬元。言詞辯論程序中,乙 未對侵權事實爭執,僅對損害額表示爭執,並以言詞對甲提起反訴,請求塗銷乙在 甲所有L 地(位於新竹市)上的300 萬元抵押權登記。如甲能證明其主張的損害額, 則法院對甲的起訴及乙的反訴,應如何裁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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