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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5 年刑法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律師「刑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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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轟動社會重大案件開庭,媒體知悉關鍵人士即將出庭,於是擺好陣仗準備以緊迫盯人的 方式強勢採訪。當該關鍵人士出現後,法院門前一片混亂,媒體記者、法警與抗議人士等 推擠成一團。正當此際,法警甲發覺背後被金屬器物猛烈撞擊了一下,回頭一望,看到攝 影師乙正拿著攝影機就在自己身後不斷往前擠壓,當下確認乙即是行兇者,於是轉身扭住 乙的手腕。乙雖明知自己用攝影機撞擊前方法警,但認為自己並無惡意,再加上必須往前 推擠不然將無法進行攝影,於是順手將攝影機往甲頭上橫擊過去。甲應聲倒地,而乙也順 利往前繼續採訪。不料數日後法警甲因為顱內大量出血而死亡。試問:(25 分) 攝影師乙以攝影機第一次撞擊法警甲背部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法警甲扭住攝影師乙手腕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攝影師乙用攝影機撞擊法警甲頭部致死,應該構成何罪?
甲騎摩托車在慢車道右轉道接近十字路口時,號誌燈變換成紅色,甲即慢慢停下,忽然 後方被撞一下,甲下車查看,並無異狀,停於後方的小轎車引擎蓋下方則似乎有掉漆, 此時紅燈轉綠,甲隨即騎上機車右轉離去。後方小轎車並未跟隨右轉,只見駕駛乙將車 熄火,下車嘔吐,路人丙見狀,將乙扶往10 公尺前一家醫院,乙告訴醫師丁剛才煞車太 猛,頭撞到車門,額角稍微紅腫,乙被丁測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 毫克,丁 告知乙感冒不該喝酒,額角紅腫過幾天會退去,但並未告誡乙不得開車,乙打針後回到 車上,開車離去,兩天後,甲接獲警察局約談通知,事由為駕車肇事逃逸,因為甲的車 牌被路邊照相機照到。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甲的行為是否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丁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甲與乙是兄弟,某日見到鄰居大學生丙女單獨在家,兩人即共同商議,以邀約丙女幫他 們拍照留念為藉口,實際上是想要使丙女為甲兄拍攝裸照。甲、乙共邀丙女進屋後,甲 即表示,若丙女不幫他照相就要毒打丙女一頓,乙也取出美工刀架住丙女,要丙女為甲 拍攝裸照,接着甲就全身脫光,擺出各種姿勢。丙女因心中害怕即遵從甲、乙所言,為 甲拍攝裸照後,甲、乙才讓丙女離去。丙女後來告訴母親此事,並表示她拍照時感到不 舒服、噁心,母親得知此事後,怒而報警。試問甲、乙各犯何罪?(25 分)
甲基於強盜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5 年5 月間,於不同時地,先後2 次強盜乙、丙二人財 物既遂,第3 次持尖刀著手實行強盜丁之財物時,遭丁辱罵,乃怒而故意以刀當場殺死丁, 適聞警車聲即逃逸,致第3 次強盜未遂。 試問:法院於同年6 月間裁判時,甲應成立何罪?若甲對丁係強盜既遂而殺人未遂,其刑 責有何差異?倘甲於同年6 月間向警局自首,法院於同年8 月間裁判時,刑法之自首、 連續犯等規定已修正施行,應如何比較適用法律?請依序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