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平素賴竊盜維生,多次因竊盜犯罪入監服刑。民國95 年1 月間甲服刑期滿出獄,
本想重新開始,好好做人,但由於有刑案紀錄在身,再加上經濟不景氣,工作一直
不穩定,經濟狀況窘困,於是決定重操舊業。甲於民國95 年6 月20 日揹著大背包,
內有老虎鉗、鐵線、T 型把手、螺絲起子、萬能鑰匙等作案工具,來到某個大賣場
的停車場,尋找目標。甲在30 分鐘內先後從A 車中取走現金1,230 元與高速公路
回數票共8 張,從B 車中取走女用皮包,內有現金3,000 元,從C 車中取走汽車音
響。1 週後中午時分,甲又揹著該大背包尋找竊盜目標,見某棟5 樓公寓樓梯大門未
關,便進入其內,甲直接走上5 樓,按了D 家的門鈴,確定無人在家,於是以萬能
鑰匙開鎖入內行竊,取走男主人的勞力士金錶、筆記型電腦與女主人的珠寶首飾、
LV 包包。10 天後,甲於深夜再度揹著該大背包來到某公立停車場,甲於5 分鐘內
從E 車得手皮夾1 個,內有現金2,500 元及悠遊卡1 張、信用卡3 張;緊接著甲又
破壞F 車的車門正要行竊時,汽車警報器突然大響,引來附近巡邏的警察乙、丙,甲
當場被逮獲。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