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律師事務所之助理擬具下述起訴狀草稿,請附理由指出A 律師應如何修正?(25 分)
起 訴 狀
原 告 甲 送達處所 臺北郵政信箱X 之1 號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A 律師 住 臺北市XX 路1 號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 臺中市XX 路2 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 新竹市XX 路3 號
為請求清償債務等,依法起訴事: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待核定)
訴之聲明:
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及自民國(下同)99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2,000,000 元及自99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
請准以供現金或有價證券為擔保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事實及理由
被告乙公司購買原告所有之機器,原告已於99 年3 月1 日交付完畢。
乙公司為支付買賣價金尾款,交付由訴外人丁(住臺北市大安區)簽發票載發票
日為99 年5 月1 日、面額2,000,000 元、委託Y 銀行彰化分行為付款人並由被告
丙背書之支票,詎支票屆期經提示不獲兌現。
爰依買賣關係請求命乙公司給付買賣價金、依票據關係請求命丙給付票款,並均
附加法定遲延利息。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為影本)各一紙。
附件:委任狀一紙。
具狀人 甲(簽名)
撰狀人 A 律師(簽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不
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99年第二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律師
全一張
(背面)
9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