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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5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律師「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因殺人未遂罪名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選任A 律師為辯護人。審判中,法院已經 依法通知A 到場,但A 因疏於注意,未於審判期日到場。審判長遂當庭臨時指定公 設辯護人V 為到場的甲辯護,進行審判,並於該日辯論終結。試附具理由,說明本 案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若本案判決結果為被告無罪,試問情形有無不同? (25 分)
甲夥同乙竊取丙之現款三萬元,得手後,甫裝入甲攜帶之皮袋,即為丙所發覺,乙 迅速先行逃離,丙則呼人追捕甲,甲情急將該皮袋藏入附近之某草叢,拔腿而奔, 其時適乙之弟丁路過該處,乃與丙協力將甲逮獲送警,移由該管檢察官偵辦。偵查 中被害人丙指陳如何被竊,如何與丁追獲甲之上情,丁亦具結陳述其時與丙如何將 甲逮獲之情節,但甲則堅不吐實,經檢察官曉諭其若能自白以示悔過,來日當可減 輕其刑,甲因乃自白竊盜之事,經依此自白,尋跡果於現場附近草叢起出該裝有贓 款之皮袋。其間,丁向伊兄乙言及協力捕獲甲之事,乃乙卻向丁稱,其時之稍早渠 亦路過該地,目睹甲竊盜之事。丁遂將此情報告檢察官,經檢察官傳訊乙,乙亦具 結陳述確見及甲竊取丙之現款無訛。檢察官因此以被告甲之自白,丙、丁、乙前開 之證言暨查獲之贓款,將甲以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審理中,丙、丁、乙均亦到庭具 結為如前之所言。甲聞及乙之證述,大為憤怒,因供出其係與乙共同竊盜之事實, 質之於乙,乙乃承認甲此之所言,經予移送檢察官偵查後,乃以共同竊盜罪嫌將乙 提起公訴,受訴法院則就甲、乙兩人分離調查及辯論。問:(25 分) 甲於審理中抗辯,其於偵查時之自白,係出於檢察官之利誘,且贓款亦非其所交 出,故不得以此自白及贓款作為其犯罪之證據云云。此項抗辯是否有理由? 乙於其本人案件審理時亦抗辯丁係其親弟,丁依法得拒絕證言,檢察官、法官均 未予以告知,則該丁之證言自不具證據能力等語。此一抗辯是否可取? 乙先前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可否用為證明甲犯行之證據?
甲駕駛車輛因過失同時撞傷乙、丙,當時僅乙提出告訴,檢察官認甲所涉過失 傷害罪,以緩起訴為適當,依法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甲於緩起訴期間內,均遵 守應履行事項,惟丙於醫治後,仍因該次車禍,於甲之緩起訴期間內,傷重死 亡。請回答下列問題,並敘明理由。(25 分) 前揭緩起訴處分之效力,是否及於過失致人於死部分?此部分能否再單獨起訴? 檢察官得否以丙嗣後已死亡,撤銷前揭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起訴? 本件於丙死亡後應如何處理,方為妥適?
某甲於數年前為報仇透過管道購得制式手槍一把。半年後遇到仇人某乙,當場持槍 將某乙殺害。數日後,某甲遭遇警方臨檢查獲該槍,檢察官偵查後以「未經許可持 有槍砲」之罪名起訴某甲,並於同年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檢察官發現某甲另有 持該槍殺害某乙之事實,遂向法院起訴某甲殺人罪。(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規定檢察官起訴時須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 試問此「犯罪事實」之意義為何?此一記載在訴訟上有那些功能? 設法院於民國95 年6 月就某甲遭起訴殺人罪判決。試問應如何判決方屬適法?設 法院於同年8 月判決,結果是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