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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8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8 年(2009)律師「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警察甲調查一起幫派販毒案,只知乙可能涉案,並無其他線索。某日甲看到乙與一 不知名的高中男生交談,並交給他一個小型包裹。甲靈機一動,依據校服的樣式, 以學生家長身分,打電話向該所高中匿名密告該校有男學生在校園內販毒。該校訓 導主任丁遂於升旗時檢查大約十多個訓導處平日已在注意之男學生的書包、抽屜與 置物櫃,在丙的書包中發現一個密封包裹,打開後發現裡頭有搖頭丸等毒品,在另 一名學生戊的上鎖置物櫃內發現一把改造手槍。丙並在丁的質問下,供出毒品由乙 提供。假設乙丙戊均滿十八歲,丁所獲得之毒品與槍,日後是否能作為三人之有罪 判決的基礎?(25 分)
甲涉嫌殺人而被警方合法逮捕。警察A 認為本案一定有共犯,不過,甲堅稱係其一 人所為。A 未經甲同意即察看甲被扣押之手機內簡訊,發現甲乙於案發前曾有多封 以密語傳送之簡訊。A 認乙有犯罪嫌疑,即趕到乙住處,要乙到警局說明,乙未置 可否,即隨A到警局。A 為怕打草驚蛇,以關係人身分詢問乙並記明筆錄,乙即陳 述對其自身不利之事實。其後,A 將甲乙以殺人罪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S 依刑 事訴訟法第95 條為權利告知後訊問乙,並提示乙於警局之筆錄,乙因而自白與甲 共犯殺人。隨後甲乙以殺人罪共同被告被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法官能否採用乙於警局之陳述作為乙有罪判決之證據? 法官能否採用乙對檢察官之自白作為乙有罪判決之證據?
某甲於民國98 年3 月間,駕駛營業用大貨車載送貨物途中,不慎與機車騎士乙發 生擦撞,致乙重傷倒地。甲見狀,為脫免法律責任,竟加速逃離現場,惟不久旋被 警察查獲。案經檢察官以被告甲違反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法院 審理結果認定被告肇事逃逸犯行明確,諭知有罪判決。該項有罪判決確定後,因被 害人乙未能與甲達成和解,且檢察官認為法院對甲肇事逃逸之犯行量刑過輕,遂於 合法之告訴期間內,另依據被害人乙之告訴,以被告甲違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業 務過失致重傷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試問甲之辯護人如何為最有利之辯護?(25 分)
檢察官以甲、乙共犯搶奪罪,將渠等起訴。乙於法院審理時,表明願意接受有期徒 刑一年之處罰,且可配合檢察官出庭作證證明甲共同參與搶奪之犯罪事實,檢察官 即與乙及其辯護人就上述事項達成協議,並據此向法院聲請改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嗣乙於甲之案件審理時,對甲之涉案情形證稱記憶不清。檢察官以乙違反其與檢察 官之協議,而撤回協商之聲請,惟法院以檢察官既已與乙達成認罪及刑度協商之合 意,故仍對乙為訊問,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度及所喪失訴訟權利而為協商判決。 檢察官遂以其已撤回協商之聲請,法院依法不得對乙為協商判決為由而提起第二審 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乙配合擔任證人證明甲犯罪,並非刑事訴訟法所定之檢察官得 與被告協商事項,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不生效力,檢察官之上訴理由於法無據,視 同未敘述具體理由,故未經言詞辯論,即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試問:(25 分) 第一審協商判決有無違誤? 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檢察官不服第二審判決,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