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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5 年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律師「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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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84 年6 月6 日函,略以「本部64 年11 月15 日暨76 年6 月4 日函同意大 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4 年制預備軍官依法退伍者,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 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某甲轉服4 年制預備 軍官退伍後,於85 年間應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因該函無法比照該條例 比敘。甲不服,主張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而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則認為行 政程序法係90 年1 月1 日施行,本案無適用餘地。問甲是否有理?(25 分)
設有某藥房未依藥事法第27 條第1 項之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並領得許可執照,即行 開始營業販賣藥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乃依同法第92 條第1 項之規定,處以3 萬 元罰鍰,並要求其在未領得許可執照前應停止營業。惟該藥房置之不理,仍繼續營 業。請問主管機關是否得再處以罰鍰?另依法得採取那些行政行為,達到使該藥房 停業之目的?所得採取之各種行政行為,有無一定之順序?(25 分)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27 條第1 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 應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第92 條第1 項:「違反第27 條第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3 萬元 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如符合退休要件者,應准其自願退 休;各機關人事主管人員應就公務人員退休申請所提出之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 相關證明文件確實審核,如有不符者,應分別駁回或通知補正,其符合者,則彙轉 銓敘部審定。惟公務人員任職年資常含括新、舊制年資,因最後服務機關為地方機 關者,其舊制年資退休金支給機關為各地方政府,故各地方政府為調配其預算,常 於編列下一年度預算前,即先行調查欲退休之公務人員,作為編列預算之參據,並 排定其優先順序。試問:(25 分)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之申請,服務機關可否以預算不足、人力調節等事實上之因素 否准其申請?又如其已為否准行為,則該行為之性質為何? 公務人員對各服務機關所為否准自願退休之行為,如有不服,應循何種程序提起 救濟?又對銓敘部審定給與之退休金其金額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公務人員如未能事先告知服務機關擬申請自願退休,而臨時始提出退休申請,有 無違反何種行政上一般法律原則?得否以此為否准之依據?
甲、乙二人約定合資興建房屋一批出售,由甲出地,乙出資金,獲利後二人平均分 配: 在獲利結算分配前,甲之債權人A 得知後,欲就甲可得之獲利聲請為強制執行, 是否可行?(13 分) 在獲利結算分配前,丙欠乙合會會款新台幣100 萬元,乙之債權人B 聲請對該會 款債權假扣押,經執行法院對乙、丙發扣押命令後,乙仍對丙起訴請求清償該會 款債務,是否應准許?(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