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駕駛自用小汽車經過高雄市愛河邊,因見路旁警車起火燃燒,一時情急,於是
在行駛道路時,即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打電話向消防隊報火警,不料為前方路口
值勤中之交通警察照相採證。兩週後,甲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
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
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之規定,處
以新臺幣三千元之罰鍰。甲不服,依法定程序進行救濟,最後法院仍然裁定上述罰
鍰處分確定。甲再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如果妳/你是大法官,請問妳/你會如何
解釋本案,並申述其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