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甲男於本年度報名參加警察人員特種考試,筆試成績高居榜首。甲依規定赴指
定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卻因胸口刺有裸體人形及「愛妳愛在心坎裡」的紋身及
刺青,被認為違反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 條之授權所訂定之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 條第10 款:「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
格檢查不合格:(前9 款略)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
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
限。(第11 至13 款略)」之規定,因此被判定體格檢查不合格。試務機關依上述
規則第8 條第1 項規定,拒絕將甲分配訓練,致甲無從取得警察任用資格。甲依法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主張其胸口刺青是為紀念年輕時的一段戀情,並非色情、不
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均敗訴確定,甲因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以甲之代理律
師的觀點,並參考相關大法官解釋,針對本案之實體爭點,扼要提出甲得主張的違
憲理由。(25 分)
附現行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 條第3 項:「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
院定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1 條第1 項:「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
條規定訂定之。」第7 條第1 項:「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第8 條第1
項:「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 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
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
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