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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3 年原住民族法規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原住民族法規」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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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自102 年1 月1 日起,指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臺灣桃園、新竹、苗栗、南投、 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9 所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請說明 其審理案件之範圍及類型,並從「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之條文說明設置之目的。 (25 分)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 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 低於總人數1%;第3 項復規定,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1 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 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又「政府採購法」第98 條亦作相同意旨規 定,即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 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2%,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請問:上開「原住 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是否與憲法平等原則相牴觸?(25 分)
具法定原住民身分之甲以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一筆,與非原住民之乙成立信託契 約,由乙依信託本旨為該土地之管理、處分、收益;乙復以信託為原因向地政事務 所提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試問:地政事務所依法應如何處理?(25 分)
按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方式有那些?(20 分) 具法定原住民身分之甲與非原住民之乙結婚,甲、乙兩人今(103)年年齡均為 39 歲,收養一年齡5 歲之丙為養子,試問:丙得否取得原住民身分?(5 分)
(103)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