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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3 年立法程序與技術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立法程序與技術」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試說明法律定名為「條例」與「通則」其二者間性質與功能上之差異。(25 分)
試就權力一元與權力分立的觀點,論述中央府會間覆議權之行使與地方府會間覆議 權之行使,其程序與精神有何不同?並加以析論之。(25 分)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 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 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試說明本規定所涉之法理原則 及其於公共政策上之性質與功能。(25 分)
何謂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就位階而言,三者有何不同?並論述自治條例如 以罰鍰為例,在不違反位階下之自治精神如何展現?試加以申論之。(25 分)
試述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全院委員會」之組成條件及其功能與運作特性。 (25 分)
何謂措施性法律?其程序應為何?試以司法院釋字第520 號為例,加以分析說明之。 (25 分)
試述地方立法機關所訂自治條例無效之條件。(25 分)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命令之審查主要程序為何?有何相關規範?(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