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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103·立法程序與技術1/4

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3立法程序與技術考古題

4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4
103
1

試說明法律定名為「條例」與「通則」其二者間性質與功能上之差異。(25 分)

103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 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 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試說明本規定所涉之法理原則 及其於公共政策上之性質與功能。(25 分)

103
3

試述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全院委員會」之組成條件及其功能與運作特性。 (25 分)

103
4

試述地方立法機關所訂自治條例無效之條件。(25 分)

同年其他科目103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