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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5 年立法程序與技術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法制(高考/地特/升等)「立法程序與技術」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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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規定,分別說明行政院及立法 委員(含黨團)如何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25 分)
試說明並區別下列名詞之意義:(每小題5 分,共25 分) 「審議」與「審查」 「詢問」與「質詢」 「一讀會」與「審查會」 「提案」與「動議」 「決議」與「決定」
立法院對於議案之審議,採取屆期不繼續審議原則,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 定加以說明。(25 分)
試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命令之審查專章規定,分述我國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及 處理方法。(25 分)
依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法律制定案應撰「總說明」,請分別說 明「總說明」之內容及其功能。(25 分)
何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我國立法實務上雖不受其拘束,惟於立法技術上仍應考 量那些因素?(25 分)
何謂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訂定須符合那些要件?請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加以說 明。(25 分)
立法技術常見於法條中使用「適用」、「準用」、「推定」及「視為」等用語,試 分析其意義及用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