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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1 年立法程序與技術考古題

民國 91 年(2002)法制(高考/地特/升等)「立法程序與技術」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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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理政府提案與委員提案各有其不同之程序,試加說明。此種不同之處理程序就立法提案之過程言有其必要,何故?(二十五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應如何命名?(25 分)
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說明黨團協商法案之程序及協商結論之效力。(二十五分)
試分別說明違法與不法、核備與核定之不同。(25 分)
試舉例說明強行規定與訓示規定之立法技術,並指出二者不同之所在。(二十五分)
何謂「權宜問題」?何謂「程序問題」?試舉例說明二者之區別。(25 分)
解釋下列名詞,並舉一立法例或試擬一假設法條:(二十五分)概括規定列舉規定禁止規定
何謂「立法計畫」?立法計畫有何作用?試分別加以說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