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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1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91 年(2002)法制(高考/地特/升等)「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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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之權利能力作何限制之規定?試分述之。(二十五分)
設「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章程規定股票每股新台幣壹拾元,發行壹佰萬股。該公司歷年來均以經營食品買賣為業務。惟自本年起該公司董事會決議自泰國進口廉價之成衣產品來台販賣。試問甲公司董事會上述之決議是否合法?又甲公司股東會得否決議加以否決?請附理由分別述之。(二十五分)
匯票、本票及支票三者應記載之款式有何不同?試附理由說明之。(二十五分)
甲持有支票二張,一張係發票人乙所簽發面額新台幣伍萬元,票背有丙之背書。甲於票載發票日向付款銀行提示請求付款,以存款不足被退票。甲取得該票之退票理由單後,復將該票背書連同退票理由單轉讓與庚。又甲所持有另張支票,係丁所簽發面額新台幣捌萬元,經戊背書。甲未於提示期限內向付款銀行提示,卻背書轉讓與庚。試問庚持上述二張支票得否分別向票上簽名人甲、乙、丙、丁、戊追索?請附理由以對。(二十五分)
甲將其貨物一批交與「長順海運有限公司」所有之A輪承運。於航程中,因該輪船長乙指揮操作之過失撞及「海青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B輪,造成A輪、B輪及甲之貨物,均生損害。經判斷B輪無過失。試問A輪得否向B輪請求損害賠償?B輪所屬公司得否主張船舶所有人之限制責任?以及甲得否向「長順海運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試分述之。(二十五分)
甲向日本出口商A,購買二百部川崎排氣量一○○○CC之重型機車來台銷售。雙方約定每部機車價格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於交單後二十日付款。A將上述二百部機車交與「神丸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丸公司)之「神丸輪」運送來台,並由該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參份交與A。A將其中一份載貨證券背書轉交與甲。惟甲收到載貨證券二十日後,未依約付款與A。A乃將另一份載貨證券背書交與乙。旋「神丸輪」航抵基隆港,將該批機車卸載寄存當地倉庫。甲、乙均持載貨證券請求交付該批機車。試問該批機車應交付何人?倘該批機車未交付前倉庫失火,致該批機車燒毀。試問神丸公司對該批機車之運送責任,是否因「神丸輪」卸載該批機車後,即告解除?請附理由述之。(二十五分)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山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指定乙為受益人。某日甲因搶越平交道,遭火車撞死。試問「北山公司」應否給付保險金之責任?又甲之繼承人丙請求給付保險金,「北山公司」應否給付?(二十五分)
設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經乙之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向「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以丙、丁為受益人。某日乙、丙參加旅遊團出國旅遊,搭乘同一班飛機,失事遇難,未能證明孰先死亡。試問A公司應如何給付保險金額?請附理由述之。(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