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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13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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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A 公司)董事長,甲有意以董事會決議 發放現金之方式,分派A 公司全部或一部之股息紅利與法定盈餘公積。請 依據我國公司法附理由詳細分析下列問題:(每小題20 分,共40 分) 請問A 公司是否得直接以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之方式,分派A 公司 全部或一部之股息紅利與法定盈餘公積?A 公司應踐行之法定程序 為何? 假設A 公司已依公司法規定完成以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之方式分派A 公司股息紅利與法定盈餘公積之法定程序,A 公司股東乙持有A 公司 總發行股數百分之二之股份,乙擬行使股東提案權,於A 公司股東常 會提案將A 公司以現金發給股息紅利與法定盈餘公積之權限,改由股 東會決議行使,請問依公司法規定乙之提案合法性如何?
甲為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開立未載發票日與到期日,票面 金額為750 萬元之本票一紙為擔保,並交付於乙,甲承諾於3 年內返還欠 款,其後3 年間甲陸續清償欠款與利息完畢,並向乙取回本票,但是當時 適逢甲與配偶丙離婚,甲匆忙搬離住所而未取走該本票,丙遂填上離婚日 期為發票日,主張該本票金額係合意離婚時,甲所給與丙之贍養費,向甲 請求付款,甲予以拒絕。請依據我國票據法附理由詳細分析甲是否應負票 據責任。(20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與韓國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 訂立工具裝備統包銷售合約,A 公司將工廠自動控制系統零組件一批 (下稱系爭貨物)以新臺幣(下同)3,050 萬元出售於B 公司。系爭貨物 於基隆港等待裝船運送時,德國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 公司)所有德 國籍貨櫃輪靠泊基隆港碼頭時,因C 公司貨櫃輪船長甲疏未發現船速過 快,於接近碼頭時,擦撞編號碼頭上橋式起重機,該起重機再撞擊碼頭上 等待裝載系爭貨物之貨櫃,致A 公司受有系爭貨物部分零件損壞價額 1,800 萬元、及因貨物受損支出重新整理人工費、車輛作業費、倉儲服務 費、木箱費、第二次運費、報關費、賠償B 公司違約金等,合計2,476 萬 元之損害。經查,C 公司貨櫃輪船價值8,000 萬元,C 公司貨櫃輪船本次 運送傭船契約運費為60 萬元。請依據我國海商法附理由詳細分析C 公司 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20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與B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 訂立承攬契約,由B 公司承攬興建廠房,B 公司並以其為要保人,A 公司 為被保險人,向C 保險公司(下稱C 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新臺幣3,000 萬元之保證保險。其後於廠房興建過程中,B 公司因資金短缺而停工,A 公司與B 公司協調1 個月後,確定B 公司無法繼續興建廠房,A 公司遂 發函終止承攬契約,並由B 公司協調由D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D 公 司)繼受承攬契約,繼續興建廠房,兩年後D 公司亦因資金短缺而停工, A 公司遂向C 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經C 公司拒絕。請依據我國保險法附 理由詳細分析C 公司是否應理賠。(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