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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4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法制(高考/地特/升等)「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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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運動器材製造的非公開發行公司,甲為該公司董事, 乙、丙則為該公司股東。其中乙所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而丙所持有的股票為無 記名股票。今甲打算為自己在外面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則公司法對董 事從事競業行為有何規定?又乙、丙二人如欲轉讓其所持有之X 公司股票,其轉讓 方式應如何為之?(40 分)
民國104 年5 月1 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235 條修正案,刪除第2 項「章程應訂明員 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之規定;另,同日亦通過增訂公司法第235 條之1 規定,第 1 項本文即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小新漫畫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與A 是世交,甲欣賞A 的才華,乃任命A 為 小新公司的總經理,營業至今數年度的財務報表,歷年都是經A 總經理署名,但因 董事長甲年邁交棒給其子乙繼任董事長,且新董事長乙與A 間交惡,乙擬不依小新 公司的「文創事業部門總經理獎金辦法」發今年度巨額獎金給A,認為A 的總經理 一職,並未正式經由董事會的程序任命,非公司的經理人。惟A 認為其長年擔任公 司總經理一職,非一朝一夕,這是前董事長代表小新公司所任命的,其的確是公司 總經理,理應取得這份屬於總經理的獎金。試問: 104 年公司法刪除第235 條第2 項規定,其立法理由安在?另,同時增訂第235 條之1 第1 項本文的立法理由,又安在?(15 分) 小新公司董事長乙與總經理A 的雙方主張,依公司法規定如何論處?(25 分)
小珍向老王購買一批貨物,簽發一張以X 為付款人,票面金額貳萬元之匯票交付給 老王。老王為向阿國承租房屋,遂將該匯票依空白背書轉讓與阿國,以作為押租金 之用。若阿國為清償對小陳之借款債務,擬將該匯票再轉讓與小陳。依票據法之規 定,阿國得以何種方式將該匯票轉讓與小陳?(20 分)
住所設於臺北市之A 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50,000 元,未載發票 地,但票載發票日為同年6 月30 日之記名支票一紙予B 以清償借款。B 於同日背 書轉讓予C 並於支票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但未於其旁簽名,C 再於翌 日記名背書轉讓予D,請問: 若D 遵期提示付款遭拒後,可否向B、C 行使票據上之權利?(10 分) 若D 於民國104 年7 月30 日向位於高雄市之付款人X 銀行提示付款,遭以存款 不足為由退票,則D 可否向A、B、C 行使票據上權利?(10 分)
X 航運公司所有的Y 輪在駛入高雄港時,航行不慎撞擊碼頭,因而造成碼頭毀損。 X 航運公司可否依海商法第21 條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又在X 航運公司之Y 輪上服務之海員甲,自2014 年5 月1 日受僱後,迄今僅取得6 個月的薪資,從 2014 年11 月起至2015 年3 月31 日離職止,均未受領薪資。甲之薪資請求權可否 優先向X 航運公司求償?(20 分)
甲赴A 國拜訪客戶前,先後分別向X 及Y 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各500 萬元, 甲並未向X、Y 公司同時告知另有投保乙事。甲於A 國搭乘火車時,因列車出軌而 喪生,請問: 甲之受益人乙,可否分別向X、Y 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10 分) 若甲向Y 公司投保時,要保書曾詢問甲是否另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甲勾選「無」, 則Y 公司可否以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為由解除契約?(10 分)
阿龍與小婷是夫妻,阿龍以小婷為被保險人,向A 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人壽保險,並 經小婷書面同意。某日因阿龍與小婷發生爭吵,阿龍一氣之下將小婷殺害,則A 保 險公司是否須負擔保險金給付之責?(20 分)
臺灣X 公司向美國Y 公司訂購汽車一批計5000 輛,Y 公司委託Z 海運公司之K 貨 輪承運,並由Z 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三份交予Y 公司,證券上載明貨物卸載港為 高雄港,Y 公司將其中一份背書交付X 公司,請問: 當K 貨輪暫停基隆港時,X 公司在臺北所持這份載貨證券請求交付貨物,K 貨輪 船長可否交貨?(10 分) 若Y 公司將其中一份背書交付X 公司後,因P 公司另出高價,Y 公司遂將另一 份載貨證券背書交付P 公司,X、P 公司同時於高雄港請求交貨,K 貨輪船長應 如何處置?(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