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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104·民法1/25

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4民法考古題

25 題選擇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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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25
104
1

甲之古董,寄放在乙處。乙未經甲的同意,將該古董出賣給惡意第三人丙。假設甲、乙、丙都已經成年,則下列關於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有效✓ 正解
(D)有效,但是有瑕疵
104
2

甲為八十五歲老人,罹患老年痴呆症,某日走失,生死不明。家屬最快在幾年後,可以對甲聲請死亡宣告?

(A)一年
(B)三年✓ 正解
(C)五年
(D)七年
104
3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同意,所為之消費借貸,其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正解
(D)得撤銷
104
4

夫妻之一方於他方與人通姦後,對他方所為之宥恕,其性質為:

(A)意思表示
(B)意思通知
(C)觀念通知
(D)感情表示✓ 正解
104
5

商人將商品目錄及價目表寄送給眾多客戶的行為,其法律性質為:

(A)要約
(B)要約引誘✓ 正解
(C)事實行為
(D)法律行為
104
6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人所負侵權責任非為推定過失責任?

(A)動力車輛駕駛人
(B)定作人✓ 正解
(C)商品製造人
(D)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104
7

甲以販售水果為業,在市場攤位上豎立牌告,標示「香蕉每斤三十元」。甲之標價舉動,其法律性質為何?

(A)意思表示✓ 正解
(B)意思通知
(C)觀念通知
(D)事實行為
104
8

下列有關共同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B)各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C)造意行為係另一獨立行為,造意人與行為人不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D)幫助行為視為共同行為,幫助人與行為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04
9

下列何者非債之發生原因?

(A)債權契約
(B)代理權授與行為✓ 正解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
104
10

甲女十八歲受僱於某商店,其為該商店所出賣商品之效力是: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有效✓ 正解
104
11

下列有關債權讓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之債務人
(C)不以交付債權證書為生效要件✓ 正解
(D)債權人單方讓與之表示即可發生債權讓與之效果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0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540全一張(背面)考 試 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104
12

契約成立時之特定物買賣,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者,買受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減少價金
(B)解除買賣契約
(C)損害賠償
(D)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正解
104
13

贈與人因贈與物給付不能對受贈人所負之責任,係屬何種責任?

(A)故意責任
(B)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正解
(C)具體輕過失責任
(D)抽象輕過失責任
104
14

甲之A 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法律規定土地所有人甲得通行鄰人乙之周圍B 地以至公路,但甲對於B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此學說上稱為:

(A)普通地上權
(B)區分地上權
(C)不動產役權
(D)袋地通行權✓ 正解
104
15

債權人保管留置物應負的責任為:

(A)重大過失責任
(B)具體輕過失責任
(C)抽象輕過失責任✓ 正解
(D)無過失責任
104
16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下列何者非屬於此所謂之植物?

(A)桑樹
(B)木瓜樹
(C)牽牛花藤蔓
(D)竹筍✓ 正解
104
17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鄰地不限於直接相鄰之土地
(B)因風吹墜落屬於自落
(C)因第三人之撞落不屬於自落✓ 正解
(D)鄰地包括公有非公用地
104
18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於民法所規定普通抵押權之實行方法?

(A)拍賣
(B)訂定契約而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C)出賣抵押物而以價金充償
(D)徵收✓ 正解
104
19

甲將A 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於乙,供乙通行之用,嗣後A 地經分割成B、C 二地,乙之不動產役權就B、C 仍為存續,此為不動產役權之何種性質?

(A)不可分性✓ 正解
(B)從屬性
(C)相容性
(D)物上代位性
104
20

有關結婚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兄妹結婚之效力為得撤銷
(B)當事人於結婚時在精神錯亂中者,得於結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C)結婚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D)被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正解
104
21

對重婚之配偶,自重婚情事發生後已逾多久,他方配偶不得請求離婚?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正解
104
22

關於夫妻約定財產制訂立、變更或廢止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書面為之;經書面約定者,於夫妻間即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正解
(B)不以書面為要件,夫妻以口頭約定者,即生效力;但未經登記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C)應以書面約定,且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不以書面為要件,夫妻以口頭約定者,即生效力;但未經登記者,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104
23

關於拋棄繼承之方式及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通知者,不生拋棄效力
(B)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乃訓示規定,非效力規定✓ 正解
(C)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乃訓示規定,非效力規定
(D)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通知者,不生拋棄效力
104
24

民法第1225 條所規定特留分受侵害之扣減權,其適用於下列何種情形?

(A)被繼承人生前對共同繼承人之一,因營業所為之贈與
(B)被繼承人生前對共同繼承人之一,因留學所為之贈與
(C)被繼承人對共同繼承人生前所為之指定應繼分✓ 正解
(D)被繼承人生前對共同繼承人之一,因結婚所為之贈與
104
25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人得立有效之遺囑?

(A)滿十八歲未結婚之人✓ 正解
(B)滿十五歲已結婚之人
(C)受監護宣告之人,於恢復意識之際
(D)滿十四歲之人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同年其他科目104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