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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3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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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任十八歲之乙處理其所有房屋一棟及土地一筆出售之所有事宜,丙有意購買, 向甲洽詢,甲向丙表示該筆土地與房屋出售事宜已經授權給乙全權處理。請回答下 列問題: 代理權授與之法律性質為何?甲乙間委任契約與甲之授權行為,效力如何? 甲對乙之處理權及代理權之授與,是否應以書面為之? 若乙已經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乙之法定代理人卻表示不同意其受任於 甲,請問: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25 分)
甲將其房屋以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之價格委託乙代為出售,甲並授與乙代理權。 甲、乙約定,乙出售房屋成功者,乙得請求甲支付以出售價格百分之四計算之報酬。 嗣後,乙以甲之名義以四百九十萬元出售該屋予丙,而丙不知甲、乙之內部價格約 定。請問:甲、乙、丙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甲向乙建設公司購買全新房屋一棟,內附衛浴設施。三年後某日清晨,甲之子丙盥洗 時,洗臉盆突然爆破,致丙受重傷,並受到嚴重驚嚇,浴室其他部分亦受到毀損。 請問: 丙就其所受之損害,得否向乙請求賠償?請說明請求權之依據及損害賠償 之範圍。 洗臉盆爆破為何種損害?丙之受傷與浴室其他部分之毀損為何種損害? 甲向乙主張損害賠償,依據為何? (25 分)
甲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房屋一戶,雙方合意,乙應將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 交付予丙。其後,甲如期付清房屋價款三百萬元及基地價款二百萬元,乙亦如期對 丙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但乙所交付之房屋則有面積短缺、公共設施與廣告不 符等瑕疵,且該等瑕疵或屬法令上無法補正,或屬事實上無法修補。請問: 丙得否解除本件之房地買賣契約?(12 分) 甲得否請求乙返還房屋及基地之價款共五百萬元?(13 分)
甲在其所有位於住宅區之土地上架設臨時廠房,從事鐵窗電焊工作,白天及夜間經 常發出刺耳之噪音,乙毗鄰而居,因該噪音之干擾而致精神衰竭。請問:我國民法 物權編及其他各編中有何規定可作為乙主張禁止甲發出噪音之基礎?(25 分)
甲乙就其共有之一筆土地,訂立分割之協議,但一直未辦理分割之登記。十六年後, 甲請求乙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但被乙拒絕。試問甲得否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 (25 分)
試問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冠姓,八十七年修法前與現行規定為何?(25 分)
何謂「應繼分」?其是否得為讓與之標的?試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