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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3 年立法程序與技術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立法程序與技術」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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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我國憲法第五十七條與增修條文第三條覆議權之區別。(25 分)
立法院何類議案須經院會三讀通過?此院會三讀之程序為何?又院會一讀與委員會 審查之關聯性為何?試述之。(25 分)
下列法規用語如何在法條中正確地加以使用? (25 分) 「審查」 「審核」 「審議」
近年來立法院審議(查)預算時常作成「主決議」、「附帶決議」及「統刪預算」之 作為,此種作為是否合乎立法程序?其法律效力為何?試述之。(25 分)
法案起草之步驟為何?簡答之。(25 分)
立法技術上法規章節之劃分、條文之書寫及修正之方式,應如何處理?試就中央法 規標準法之規定分述之。(25 分)
在立法程序中,委員會具有那些功能?立法院常設委員會能否發揮前述功能?試分 別加以說明。(25 分)
何謂立法漏洞?立法漏洞之產生,常可借立法技術之運用加以避免,其技術方法為 何?試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