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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5 年立法程序與技術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法制(高考/地特/升等)「立法程序與技術」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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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律得定名為何?不同名稱之性質有何不同?試舉例說明 之。(25 分)
試申論民眾若對行政機關所頒訂之行政規則有所不滿,認為其有侵犯自己權益的可 能,依現行我國法制,應如何循法定管道處理?(25 分)
試說明覆議案之標的、審查方式及表決方法。(25 分)
試申論立法上所謂之「第三讀會」其應有之意義與功能為何?又我國目前立法實務 上,就第三讀會之運作,是否有其問題?(25 分)
依現行規定如何成立黨團?黨團在立法院行使職權時,扮演之功能為何?(25 分)
試申論我國目前立法院之質詢制度,其主要之優缺點及其改進之道。(25 分)
試說明地方自治法規之類型及其意義。(25 分)
試申論如何從立法技術上,避免司法部門與行政部門就同一法律遇有疑義時之解釋 不同,所產生之法律衝突問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