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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4 年立法程序與技術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法制(高考/地特/升等)「立法程序與技術」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試述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之議事程序。(25 分)
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試述議案協商之程序及協商結論之效力。(25 分)
試比較立法院職權「聽取報告與質詢」及「舉行公聽會」之區別。(25 分)
何謂立法調查權?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對此部分 作何解釋?試分別加以說明。(25 分)
法律於附則中明定過渡條款之目的為何?試舉例說明之。(25 分)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公民投票法制定案時,係以一部 方式移請覆議致引發爭議。細究其因,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二條對覆議案適 用全部或一部之表達不夠明確所致。因此,在草擬法案時,對於法律措詞必須講求 技巧,請分別說明草擬法案時應注意那些原則。(25 分)
近年來,法條授權主管機關以「公告」為意思表示之立法例增多,其原因何在?又 「公告」與「公布」、「發布」、「下達」有何不同?試分述之。(25 分)
何謂但書規定?何謂隱但書?隱但書有那幾種形式?請分別加以說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