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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106·立法程序與技術1/4

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6立法程序與技術考古題

4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4
106
1

何謂「議會不連續原則」?何以會有此原則?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何規定?(25 分)

106
2

地方制度法第32 條第2 項至第3 項規定: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 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 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 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3 項規定:「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何 以會有此規定?請從立法技術的觀點予以分析。(25 分)

106
3

立法技術上常發生漏洞的問題。而以內容區分,法律漏洞有幾種?適用法律者應如 何處理?法律漏洞與法律有意省略,如何區分?請從立法技術的觀點各舉一例說明 之。(25 分)

106
4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應如何行使?立法程序上的「三讀會」係針對何種 議案為之?各讀會有何重要功能?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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