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6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甲住所設於臺中市,乙住所設於臺南市,甲將其所有A 屋(坐落南投縣),出租予乙, 並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有關A 屋租賃所生一切爭議,合意由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 中地院)管轄。嗣乙於租期屆滿後,拒不搬遷,甲乃以乙為被告,向臺中地院起訴, 並依租賃契約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應返還A 屋予甲。試附理由說明: 臺中地院就甲之請求有無管轄權?(25 分)
甲有A 地一筆,並設定抵押權予乙,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嗣A 地遭甲之債權人銀行強制執行,乙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合併執行後,獲分配500 萬元。 乙受領分配款後,甲主張乙之抵押權所擔保之600 萬元債權並不存在,且乙係以侵 害行為設定抵押權,乃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訴請乙返還不當得利500 萬元。試附 理由說明: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之「無法律上之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25 分)
甲因酒駕為警攔查,酒測值為0.4 毫克/公升,依現行犯逮捕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 偵結予以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 萬元之指定支付,而為1 年期緩起訴處分。被告亦 於指定期間內履行指定支付,但並未知會檢察官。嗣後檢察官誤認其並未履行附條 件,而於緩起訴期內撤銷其緩起訴,逕依簡易程序聲請處刑。法院簡易庭認甲酒駕 的事證明確,逕為有期徒刑四個月,以新臺幣1,000 元一日之折算標準,得易科罰金 之處刑判決確定。試問: ㈠依實務的見解,法院得否為簡易處刑判決?(25 分) ㈡甲應如何為救濟?(25 分)
檢察官以甲涉嫌觸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4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305 條恐 嚇危害安全罪,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對於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既遂罪部分,處有期徒刑捌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試問: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理由敘明:「上訴人即被告犯罪後已真誠悔過,有悛悔之心,並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等語,其上訴是否 合法?試從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採行覆審制之架構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應如何適用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