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8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甲消費者保護團體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將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南、 臺中、臺北市大安區之乙1、乙2、乙3 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 命乙1、乙2、乙3 應連帶給付甲新臺幣1 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乙1 在臺南生產製造不符合法規要求之黑心油品,並將之販售 給乙2、乙3,其使用系爭油品再製造商品,販售給住於當地之消費者, 造成多數消費者受有損害,甲係依消費者保護法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而提起訴訟。臺北地方法院以共同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南為理由, 未經言詞辯論,逕將本案依職權移送於臺南地方法院。甲不服該裁定,提 起抗告。試問: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甲之抗告有無理由?(25 分)
甲以主債務人乙、連帶保證人丙為被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請求乙、丙連帶給付甲新臺幣200 萬元(下稱前訴訟)。經法院判決 甲勝訴確定。嗣丙以連帶保證契約訂立有無效之事由,起訴確認甲、丙 間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試問:後訴訟之起訴是否合法? 法院得否以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以裁定駁回 丙所提後訴訟?(25 分)
我國人甲於日本放火殺日本人乙後,於被發覺前自行回臺;經乙家屬丙 向日本警方報案後,日本警方開始調查,除由消防單位製作火場鑑識報 告外,並由警察製作證人丁之訊問筆錄。如丙來臺對甲提起殺人自訴, 其所自行提出之日本鑑識報告與訊問筆錄,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甲前犯強盜罪獲判有期徒刑3 年,於民國107 年3 月10 日假釋出監, 並於108 年3 月10 日刑滿。後甲於108 年3 月30 日犯竊盜罪,經一審 法院於108 年6 月1 日以竊盜累犯判處9 月有期徒刑,甲上訴後,經二 審法院於108 年8 月8 日駁回上訴。如甲因於假釋期間犯傷害罪遭撤銷 強盜罪假釋,該撤銷假釋裁定並於108 年9 月8 日確定。此時竊盜罪之 累犯裁判應如何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