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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102·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5

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2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5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5
102
1

關於受訴法院有無民事審判權一事,係為責問事項或職權調查事項?當事人間得否 合意約定由民事法院予以審理?如當事人間均不爭執受訴法院是否有民事審判權, 而經第一、二審法院為本案判決後,第三審法院得否以民事法院欠缺審判權限為理 由而廢棄原判決?(25 分)

102
2

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其事實及理由略為: 乙向甲借款一百萬元,逾期未返還云云(以下稱「前訴訟」)。甲雖獲勝訴判決確 定,但因乙無力清償,經強制執行無結果後,遂又向系爭借款之保證人丙請求履行 保證債務,問:甲、乙間之判決對丙有何效力?丙得否就甲對乙之借款債權一事予 以爭執?此是否因丙有無參加前訴訟而有所不同?(25 分)

102
3

刑事訴訟法第98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 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試問此規定之意旨為何?司法警察於詢 問犯罪嫌疑人時,如告知「自白就不會被羈押!」此告知是否違反本條之要求? (25 分)

102
4

當被告犯有「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重罪且嫌疑 重大時,是否可以此為羈押被告之理由?試說明之。(25 分)

102
5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四、第一審法院受命法官定準備程序期日及處所,疏未注意傳喚被告及通知辯護人,即 進行勘驗證人之警詢筆錄光碟。試問: ㈠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理由何在?(15 分) ㈡審判期日中,審判長訊問當事人及辯護人對該勘驗筆錄有何意見?渠等均表示: 「沒有意見」。則該勘驗筆錄是否得作為證據?(5 分) ㈢倘法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口頭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欲行勘驗證人警詢筆錄之 期日及處所,但被告及其辯護人明確表示「不願到場」,並載明於筆錄中,且有 簽名於筆錄。試問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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