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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2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法制(高考/地特/升等)「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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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公司法之規定,董事與公司間為法律行為,其規範為何?若有違反該規定, 其法律效力為何?又董事與公司為法律行為時之揭露義務為何?(40 分)
A 公司自日本進口野馬牌聯合割稻機共6 組,分裝於3 只平板貨櫃(Flat rack container)中,由日本製造商C 公司委託B 航業公司(以下稱B 公司)自日本運送 至臺灣基隆,並由B 公司簽發受貨人為A 公司之載貨證券,該載貨證券載有:「整 裝整拆」,或稱「自裝自計」(CY/CY)等字樣。嗣A 公司於臺灣受領該機器時, 發現其中5 組割稻機有嚴重潮溼情形,經化驗後證實係受海水侵入受損。經查A 公 司主張,B 公司為運送人,僅將該3 只平板貨櫃裝載於甲板上,於運送中對該貨物 之堆存保管,既未善盡照管義務,使之受海水濕損,致A 公司支出修理費及公證費 120 萬元,應負賠償責任。反之,B 公司則主張,系爭割稻機係採「自裝自計」 (CY/CY)方式,由託運人自行裝入平板貨櫃,覆蓋外包裝後交伊裝船運送。因此, B 公司主張其收受該平板貨櫃時,無從知悉內部貨物狀態,且於運送途中,承運船 舶又未發生故障,或遭遇事故,交付受貨人時,更經確認外觀狀況良好。受貨人拆 開外部包裝後,發現機器有鏽蝕之濕損現象,並非由B 公司之行為所造成。試問: 若A 公司以B 公司未將平板貨櫃堆放於船艙內,竟將該3 只平板貨櫃裝載於甲板上, 顯然未盡貨物照管義務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反之,B 公司則以該割稻 機於託運時,C 公司係依A 公司之指示,只先以塑膠布(塑膠PE 膜)包裹,並以 繩子綑綁於機器底部後,外層再以帆布覆蓋,並將帆布以木條固定於平板貨櫃之木 底板上,有包裝不固之情形,以資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甲購買跑車一台,簽發本票一紙給乙以支付價款,乙背書轉讓與丙時,丙已知悉該 跑車確實為泡水車,嗣後,甲於票據到期日前三天對乙解除汽車買賣契約。試問丙 向甲行使票據權利時,依現行票據法之規定,甲得否以契約已解除為由對抗丙?附 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甲因向友人乙借款新臺幣500 萬元,期限1 年,約定民國96 年1 月10 日返還,年 息10%。甲為擔保本金及利息之支付,乃分別簽發面額新臺幣500 萬元及50 萬元 之無記名本票各1 張,本票正面均分別記載發票日為民國95 年1 月11 日、到期日 為民國96 年1 月10 日,該二張本票並由甲之配偶丙簽名保證。乙其後將票面金額 500 萬元之本票記名背書轉讓給友人丁,以清償對丁之借款,丁再將該本票背書轉 讓給戊。其後,戊於民國96 年1 月1 日死亡,戊之唯一繼承人己遲至民國102 年7 月1 日始發現有該本票之存在。乙則因與甲交情甚篤,知悉甲之經濟情況不佳,亦 遲未行使票據權利。若乙與己於民國102 年7 月5 日向甲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遭 甲拒絕。甲對乙主張利息債權只有5 年短期時效之抗辯,且對己抗辯其非正當權利 人。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又若乙與己向保證人丙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是否 合法?(25 分)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 法制 全一張 (背面)
試述現行海商法關於船舶之適航能力,有何相關規定?欠缺適航性所致損害得否主 張免責?(20 分)
A 公司以經營連鎖餐飲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 億元,股票尚未公開發行,自 民國96 年1 月1 日設立後,雖頗獲消費者青睞,名號響亮,卻因人謀不贓,長年虧 損。甲、乙、丙、丁、戊等五人為A 公司之原始股東,並長期擔任A 公司之董事, 其中甲被推選擔任A 公司之董事長。己、庚則於民國101 年2 月1 日向A 公司之董 事戊購入股票,分別持有A 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及6%,其中庚並於A 公司民國 101 年度所召開之股東會當選為監察人。若股東己懷疑A 公司之會計帳簿長期作假, 乃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A 公司民國96 年度至100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法院應否裁定許可其聲請?又若監察人庚以持股6%股東之身分,向法院 聲請選派檢查人,是否合法?(25 分)
保險法對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據實說明義務之規範內容為何?保險人行使解除契約 權之限制為何?(20 分)
甲現年30 歲,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經A 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稱A 公司)業務員乙 之推介,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向A 公司投保人壽險及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分別 為新臺幣200 萬元及500 萬元,並以其配偶丙為受益人。惟甲於填寫要保書時,係 由業務員乙代為填寫及勾選。乙為業績考量,並未將甲陳述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之 事項據實填寫。A 公司遂於民國100 年6 月10 日通過核保,並於同日與甲訂立上 開保險契約。其後甲於民國102 年5 月1 日時,與友人打籃球帶球上籃時,不幸與 丁碰撞跌倒,雖甲之手腳僅有輕微擦傷,卻因而導致心臟病發,送醫不治死亡。試 問:若丙向A 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時,A 公司一則主張甲隱匿重要事項,A 公司已 依法解除保險契約,爰拒絕給付人壽險之身故保險金;二則主張甲並非意外死亡, 拒絕給付意外傷害險之死亡保險金,有無理由?反之,若丙主張甲之死亡係有多數 原因競合,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之方式解釋之,故A 公司至少應給付意外傷害險之 死亡保險金,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