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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2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1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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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訴法院有無民事審判權一事,係為責問事項或職權調查事項?當事人間得否 合意約定由民事法院予以審理?如當事人間均不爭執受訴法院是否有民事審判權, 而經第一、二審法院為本案判決後,第三審法院得否以民事法院欠缺審判權限為理 由而廢棄原判決?(25 分)
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A 地交還甲,主張該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乙抗辯其向甲承租A 地,並非無權占有。法院判決甲敗訴 確定後,甲將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丙。丙乃以乙無權占用A 地為由,對乙起訴請求返 還該地。問: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丙?乙在丙所提訴訟 中,抗辯其訴訟標的已有既判力,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否有理由?(25 分)
甲於民國102 年6 月間因腹痛前往乙醫院急診,經急診室醫師丙診斷後,開立止痛 藥,即請甲回家靜養。詎甲回家服藥後,一睡不起。配偶丁認為丙醫師有診療失當 情事。 若丁向法院聲請對於甲就診病歷資料為證據保全,理由中敘明法律依據為民事訴 訟法第368 條,並主張證據有滅失可能及有釐清事實之必要。法院裁定駁回此一 聲請,裁定之理由中亦引述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但僅說明病歷在醫院應無竄改 之可能。問:法院此一裁定是否違法?(15 分) 若丁起訴請求乙、丙連帶給付新臺幣200 萬元整,理由說明乙、丙因醫療疏失,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問:法院對於債務不履行之請求權,是否有闡明之 義務?若法官未闡明債務不履行請求權,而判決原告關於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敗訴 確定後,原告就同一事實另依據債務不履行起訴主張損害賠償,法院應如何處理? (15 分)
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其事實及理由略為: 乙向甲借款一百萬元,逾期未返還云云(以下稱「前訴訟」)。甲雖獲勝訴判決確 定,但因乙無力清償,經強制執行無結果後,遂又向系爭借款之保證人丙請求履行 保證債務,問:甲、乙間之判決對丙有何效力?丙得否就甲對乙之借款債權一事予 以爭執?此是否因丙有無參加前訴訟而有所不同?(25 分)
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許可某美國加州聖塔克拉諾縣高等法院判決予以執行,主 張該判決命乙賠償甲損害美金20 萬元,業已確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 所定情形。乙抗辯其在該損害賠償訴訟未應訴,有關該訴訟文書均由甲所委任之律師 以掛號送達乙之臺灣營業所,未受合法送達,且該判決是缺席判決,有違我國訴訟程 序上公共秩序,應不認其效力。問:如乙抗辯屬實,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月日在某地撞傷伊,乙則否認之,並主張其當時未在現場。問: 若法官在案發時在現場,知悉乙並非肇事人,法院對其所知事實,可否於判決書直 接援引為裁判基礎?對於乙是否在現場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0 分)
刑事訴訟法第98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 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試問此規定之意旨為何?司法警察於詢 問犯罪嫌疑人時,如告知「自白就不會被羈押!」此告知是否違反本條之要求? (25 分)
有關刑事訴訟法第31 條第1 項「強制辯護」的規定,試問: 所謂的辯護,在審判中係指「形式辯護」或「實質辯護」?請就該條之立法理由 及實務見解申論之。(15 分) 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因事遲延到庭或中途任意退庭,可否視為已經到場「辯 護」?(5 分) 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雖有到庭,辯護人僅稱:「請庭上依法判決」或只陳述: 「辯護意旨如辯護狀所載」,可否認為已經有「辯護」?(5 分)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1 條第1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 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時值歲末年終,公司行號辦理尾牙時節,員警甲等人依照警局規劃執行路檢酒駕勤 務,過程中發現X 所駕汽車有隨意變換車道等情形,疑似酒駕,因而攔停其車進行 「詢問」。惟X 自覺意識清醒對於酒測堅不配合,員警甲乃擬將X「帶往」派出所 進一步調查。試問,員警甲對於X 進行「詢問」與偵查犯罪「訊問」之區別為何? 又「詢問」與「帶往」之規範適用是否屬於「強制處分」? (25 分)
當被告犯有「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重罪且嫌疑 重大時,是否可以此為羈押被告之理由?試說明之。(25 分)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檢察官獲報管區警察X 有接受賭博電玩業者請託,長期於實施臨檢盤查勤務前「通 風報信」,以避免店家遭查緝之不法情事,並且經常涉足有女陪侍場所而接受業者 飲宴招待等情。檢察官於依法核准通訊監察期間內,監聽警察X 所使用電話獲悉相 關案情並將通話內容轉製監聽譯文。試問,相關監聽譯文是否屬於傳聞證據?其於 審判程序如何進行「證據調查」?(25 分)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四、第一審法院受命法官定準備程序期日及處所,疏未注意傳喚被告及通知辯護人,即 進行勘驗證人之警詢筆錄光碟。試問: 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理由何在?(15 分) 審判期日中,審判長訊問當事人及辯護人對該勘驗筆錄有何意見?渠等均表示: 「沒有意見」。則該勘驗筆錄是否得作為證據?(5 分) 倘法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口頭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欲行勘驗證人警詢筆錄之 期日及處所,但被告及其辯護人明確表示「不願到場」,並載明於筆錄中,且有 簽名於筆錄。試問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