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102 年6 月間因腹痛前往乙醫院急診,經急診室醫師丙診斷後,開立止痛
藥,即請甲回家靜養。詎甲回家服藥後,一睡不起。配偶丁認為丙醫師有診療失當
情事。
若丁向法院聲請對於甲就診病歷資料為證據保全,理由中敘明法律依據為民事訴
訟法第368 條,並主張證據有滅失可能及有釐清事實之必要。法院裁定駁回此一
聲請,裁定之理由中亦引述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但僅說明病歷在醫院應無竄改
之可能。問:法院此一裁定是否違法?(15 分)
若丁起訴請求乙、丙連帶給付新臺幣200 萬元整,理由說明乙、丙因醫療疏失,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問:法院對於債務不履行之請求權,是否有闡明之
義務?若法官未闡明債務不履行請求權,而判決原告關於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敗訴
確定後,原告就同一事實另依據債務不履行起訴主張損害賠償,法院應如何處理?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