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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2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法制(高考/地特/升等)「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1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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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如何選任、解任董事?試就公司法之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
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之規定時,應負何責任, 其立法目的安在?倘公司係以債務人承擔方式代他人清償債務,或承受他人之保證 契約,或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時,是否均有上開禁止規定之適用?試分別 說明其要。(25 分)
試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與監察人之法律上地位及其職權。 公司以章程設置經理人時,董事是否當然有業務執行權? 董事會與經理人之關係如何? 現行公司法有關董事會及監察人之制度設計缺失如何?如引進獨立「董事、監察 人」是否即無缺失?
在支票背面作成保證行為或在本票正面作成平行線,究竟有何種效力?試就票據法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
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明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 無效。與票據法第十二條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兩者有何不同?試以支票為例比較說明之。(25 分)
民國八十八年我國海商法有關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修正內容如何?此次修正所 採主義如何?併述明之。(25 分)
何謂責任保險?第三人得否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試就保險法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
海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應為何種必要 之注意及處置?此之「船舶所有人」若其非運送人時,則其對上開因違反注意義務 而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須否負賠償之責,其理安在?(25 分)
何人得於票據上為禁止轉讓之記載?各發生如何之效力?分別說明之。(25 分)
何謂海商法上之「喜馬拉雅條款」?試就海商法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
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複保險之意義為何?其於人身保險有無適用餘地,其理安在? 又除有約定外,要保人有何通知之義務?若要保人係屬惡意複保時,則其效力又如 何?(25 分)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甲,見路人乙落水,奮不顧身跳入河中救助乙,不幸與乙雙雙 溺斃,問保險人應否負賠償責任?說明之。(25 分)
依現行法規定說明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內容;又其例外情形如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