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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2 年立法程序與技術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法制(高考/地特/升等)「立法程序與技術」考試題目,共 1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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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定義規定」?試舉一例說明之。(25 分)
試依憲法及司法院相關解釋,說明我國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立法提案權。(二十五分)
試釋解下列名詞之異同:(25 分) 日落立法(sunset legislation) 包裹立法(packaging legislation) 綜合立法(omnibus legislation)
法案起草過程中,主管機關舉行之「聽證」(Hearing)與「諮商」(Consultation)二者有 何不同之處?那幾類法案不適於舉行聽證?(25 分)
試依現行法令,說明立法院進行黨團協商之時機、程序及效力。(二十五分)
何謂復議?我國立法院對於復議之提出,須具備那些條件?試分別加以說明。(25 分)
覆議與復議,二者有何不同?試比較說明。(25 分)
法律廢止之原因及程序為何?試分別說明之。(二十五分)
國會程序委員會的功能為何?其對議程之安排是否具有決定性影響力?試分別加以 說明。(25 分)
在草擬法案時,對於法律之措詞,應注意那些原則?試分別加以說明。(25 分)
「適用」、「準用」、「比照」、「視為」等語詞,在使用上有何區別?試分別舉例說明之。(二十五分)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廢止之原因為何?試析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