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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14 年立法程序與技術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法制(高考/地特/升等)「立法程序與技術」考試題目,共 1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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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 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請就行政 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以下問題,依現行法規範、司法實務見解分析之。 何以立法院在制定和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法律後,行政機關尚須就該 種法律訂定法規命令?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應依何種法定方 式及程序規定進行?(25 分) 何謂授權明確性原則,何以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須遵守此原 則?司法院大法官過去對授權明確性原則,曾做出那些重要的憲法解 釋,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試舉例說明在行政機關內部規則的制定上,運用錯誤的立法技術造成民 眾之權益受行政機關內部規則不正當侵害之情事。(25 分)
試舉例說明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裁量權之錯誤立法技術,及如何予以改 進或避免?(25 分)
立法院於審查議案時,為使朝野黨派在和諧氣氛中溝通議案內容,以利 朝野達成共識,順利通過議案,故於現行法上有黨團協商之制度。請依 相關法規、主要學說分析以下和黨團協商有關之問題。 黨團協商發動時機與對象、類型與舉行之時間。(25 分) 院會議案黨團協商之程序、院會議案無法獲共識之處理與黨團協商之 效力。(25 分)
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第9 號判決理由中載明:「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 第2 項第1 款明定立法委員係於開會時,始有向行政首長質詢之權,因 此立法委員得行使質詢權之期間,應為立法院開會時,即立法院院會舉 行期間。如係委員會之會議,雖得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 員等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憲法第67 條第2 項規定參照),政府人員並應 就立法委員之詢問,為適當說明(釋字第461 號解釋參照),惟立法委員 於此僅享有詢問權,而非質詢權。另質詢權行使之方式,原則上為立法 委員於院會期間,以言詞或書面向行政首長提出質詢內容,受質詢之行 政首長原則上亦應以言詞或書面答復質詢。」試分析本判決中「詢問權」 與「質詢權」之異同。(25 分)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 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 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試舉例說 明本條款於法律適用實務上可能產生那些爭議?又應如何從立法技術 上避免爭議?(25 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 條之3 明定:「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 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 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依法 治國原理,本條所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中之「正當理由」, 其內涵與界限為何?(25 分)
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6 號判決理由明文:「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體 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多 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 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 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 定。」試說明上述內容與法治國原理之關係,並申論其對我國中央與地 方權力劃分可能產生什麼正面及負面影響?(25 分)
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6 號判決理由中載明:「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 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 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 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 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 定。」試分析如何運用本判決之要旨,在地方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時,作 有效之災害預防與搶救。(25 分)
試舉例說明,運用什麼樣的立法技術,看似可以快速地回應民意的訴求, 但實際上可能在後來的執法上會違反民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