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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114·立法程序與技術1/4

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14立法程序與技術考古題

4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4
114
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 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請就行政 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以下問題,依現行法規範、司法實務見解分析之。 ㈠何以立法院在制定和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法律後,行政機關尚須就該 種法律訂定法規命令?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應依何種法定方 式及程序規定進行?(25 分) ㈡何謂授權明確性原則,何以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須遵守此原 則?司法院大法官過去對授權明確性原則,曾做出那些重要的憲法解 釋,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114
2

立法院於審查議案時,為使朝野黨派在和諧氣氛中溝通議案內容,以利 朝野達成共識,順利通過議案,故於現行法上有黨團協商之制度。請依 相關法規、主要學說分析以下和黨團協商有關之問題。 ㈠黨團協商發動時機與對象、類型與舉行之時間。(25 分) ㈡院會議案黨團協商之程序、院會議案無法獲共識之處理與黨團協商之 效力。(25 分)

114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 條之3 明定:「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 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 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依法 治國原理,本條所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中之「正當理由」, 其內涵與界限為何?(25 分)

114
4

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6 號判決理由中載明:「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 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 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 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 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 定。」試分析如何運用本判決之要旨,在地方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時,作 有效之災害預防與搶救。(25 分)

同年其他科目114 · 9